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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

发布时间:2015-06-12 01: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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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根据国务院决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以下统称示范地区)实施,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关村推广到示范地区的4项税收试点政策分别是:给予企业相关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转让技术所有权或5年以上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允许在5年内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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