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考试是中国古代社会人才流动的主要途径。元代之后,儒家学者成功地将科举考试的方向掌握到自己手中,实现了对知识精英、政府官员的全面“理学”格式化,这诚然是程朱理学的绝大胜利,它具有思想史与社会学的双重意义。
然而,就像历史上任何一项长期存在的社会制度一样,科举取士这一制度同样经历了多次复杂的理性博弈。儒家学者在理学没有成为科举考试的度量衡之前,曾经试图放弃这一制度,一旦认识到无法如愿时,他们就加入对它进行改造者的行列,这种改造固然是以他们的道德理性主义价值观为目标,但理学家并非某些人想象的那样迂腐而不切于人事。相反,他们在制度设计中所表现出来的理性或理性直觉,毫不逊色于现代那些有着精湛高等数学功底的经济学家。
我们不妨以朱子为例,来看一看宋代新儒学在制度设计上为实现公平这一目标所做的种种理性考量。
如何通过科举制度设计控制官员规模?
朱子对科举取士的现实政治及社会现象做过广泛评论,举凡科举取士的科目设置、命题形式、举人名额的分配方案、学校如何兴办,乃至科举时文的荒谬等等,他都有自己的思考。朱子关于科举名额分配的意见,蕴含着一种我称之为“科举经济学”的思想,放到今天,亦不乏参考价值。
朱子当时的科举考试主要分为三级:选拔秀才的县试,选拔举人的州试,选拔进士的礼部试(省试)。最后,进士还要参加皇帝主持的面试(殿试),以决定状元、榜眼、探花这前三甲,这个面试是象征性的。而科举名额即所谓解额。朱子的观点,简单地说就是“均解额”,它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立定额,二是损太学解额。
朱子之所以主张立定额而不用比例解额制,是因为,他担心如果用后一种办法将会发生弄虚作假的情况——“诡名纳卷”,即为了获得更多名额,一些考区出现捏造人名提交假卷的现象。
朱子的担心并非过虑,而是有前车之鉴的。至道三年(公元997年),宋廷为了限制发解(即获得解额,意为中举)人数的增长,规定在取解时推行比例解额制,并在真宗即位后的第一次贡举(咸平元年,998年)正式开始实行。然而令朝廷始料不及的是,发解人数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大大增加,该年全国获得发解人数达到20000人,创历史新高。为了打击滥举,有效遏制发解人数高涨之势,宋廷遂出台新政,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实行固定解额,“限岁贡之常数”。
客观而言,实行比例解额制后,发解人数大幅上升,并不完全是作弊的结果,也存在随着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以及地方积极兴学而使参加考试人数自然增加的因素。朱子意识到了这一点,所以他提出,立定额数的参照标准应是前三举内终场人数。具体计算时,则本着取最大值的原则。
可以想见,根据这个人数所确立的定额一定会在原有定额的基础上有所增加。为了防止一开始所定的解额有所偏差,朱子还建议在三举之后再做一次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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