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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颁布

发布时间:2015-09-08 09: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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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实施意见》(财教〔2012〕26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能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省非涉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生的15%确定。

  第五条 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有关精神,我省大别山区连片特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第三章 资助资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七条 我省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政府分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财政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财政分担;县(市、区)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所在地市、县(市、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第八条 省财政根据中央财政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的有关规定,以及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的享受资助学生数和生源结构,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确保下一年度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按时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九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及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受助学生名单等相关数据的系统填报工作。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中等职业学校填报受助学生名单等数据进行系统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审核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条 省财政根据中央财政核定我省当年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以及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的受助学生数,重新核定当年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并下拨。各市、县(区)级财政部门应当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配套资金预算,按时拨付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评审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及《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需提供家庭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材料。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成立班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三级评审机构,受理学生申请,依照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认定要求和各地制定的具体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进行评议,组织初审,确定符合助学金条件的学生名单。并通过全国中职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录入资助名单,报送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技工学校中的省属院校由所在地的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金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中职资助专用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资助卡后方可使用。任何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决算表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规模、办学条件、办学经费保证、学费标准、招生就业、涉农专业设置、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规定,督促中等职业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省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各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定期公布合格和不合格学校名单。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及时足额落实配套的资助资金,对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73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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