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史万森通讯员郭君怡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近日审议批准《鄂伦春自治旗人民大表大会关于修改〈鄂伦春自治旗民族教育条例〉的决定》,细化了少数民族助学金的补助内容和发放要求,并扩大对考入高等院校贫困学生的资助范围;为鼓励优秀教师从事民族教育工作,新修订的条例提出增加鄂伦春族聚居地区学校、幼儿园教师的绩效工资。
据悉,条例中新增的第七条明确了自治旗民族学校的设置、撤并,应经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民族学校的名称一般按地方名称、民族名称、办学层次的顺序组成。针对近年民族学校经费不足、办学压力大的情况,新条例明确了教育经费管理,提出了具体的经费保障制度,并提出自治旗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民族学校所需的教材、图书、仪器和音、体、美教育器材及现代化教学设备,将校外教育机构所需的教育培训经费和设施维护费列入自治旗财政预算。
此外,为进一步保障民族教育资产和教学秩序,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有擅自出租、挪用、侵占学校场地、损害教育教学环境、扰乱学校教学秩序、侵占和挪用教育经费等违法行为,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对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