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改革创新思维突破幼师待遇瓶颈 |
■何锋 幼儿教师待遇问题一直是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保障幼儿教师基本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是提高教师整体素质的重要保障性条件,也是当前深化学前教育改革亟待破解的难题之一。 2014年,全国幼儿园专任教师缺口约85.64万人 待遇无法保障,就难以留住优秀师资 众所周知,学前教育质量提升最为关键的支撑因素是教师。学前教育质量主要由“过程质量”“结构质量”以及“劳动环境质量”三个关系密切的要素组成,三者共同作用,才能切实提高质量。教师待遇是“劳动环境质量”要素的核心内容。 事实表明,合理的、稳定的、有竞争力的待遇,有助于增强教师良好的职业感受,使他们能够更自信、更有尊严地从事专业工作,也能增强幼儿教师职业的吸引力。同时,这也是教师专业发展的关键所在,是教师发展外在的至关重要的影响因素。 幼儿教师承担着保育和教育双重职能,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关系到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近年来,幼儿教师待遇得到了提高,但总体而言,整体水平不高,职业吸引力不大,师资流动性强,流失性大。据教育部公布的数据,2014年全国幼儿园在园幼儿为4050.71万人,按照每班30名幼儿需两名专任教师测算,全国幼儿园共需专任教师270.05万人。而2014年全国幼儿园专任教师总数为184.41万人,缺口约为85.64万人。学前教育要发展,师资力量仍单薄,待遇无法有效保障,就难以留住优秀师资,也无法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乐教。 2014年,城区、镇区、乡村未评职称幼师占七成 待遇差距较大,职称评定存不公平现象 一般而言,幼儿教师待遇主要包括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三个方面。由于历史和现实、体制与机制等多种原因,幼儿教师待遇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目前,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公办性质幼儿园在编和非在编教师待遇差距较大,同工不同酬现象较为普遍,严重挫伤了部分教师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非在编教师的工资主要来自幼儿园的保教收费,工资水平较低,稳定性较弱,特别是农村集体幼儿园,待遇状况不容乐观,亟待提高。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大量公办园、集体园非在编教师的退休保障也缺乏制度性设计。 就职称评定而言,一方面,未评定职称教师比例较大,2014年城区、镇区、乡村未评职称的幼儿教师分别占城区、镇区、乡村教师总数的71.62%、70.7%、77.63%。另一方面,存在不公平现象,部分地区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评优等方面尚未真正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一视同仁。职称与教师的工资待遇直接挂钩,在某种意义上是教师专业地位的体现。近十几年来,幼儿教师队伍不断壮大,未评职称教师比例也呈逐步上升的趋势。职称评定是破解教师待遇问题特别重要的一个环节,亟须予以解决。 在社会保障方面,不少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和民办幼儿园教师还未享有国家规定的足额足项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上述显性的待遇问题之外,还需特别关注影响教师待遇的隐性障碍,如超大班额往往会给教师带来过重的身心负担,长此以往,不仅会影响教师的工作热情和态度,还会制约保育与教育质量。 地方性政策文本要实际,政策执行要实在 着眼系统设计,建立并完善机制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如何破解幼儿教师待遇问题,从政府层面来看,关键是要细抓政策落实,勇于改革创新,完善系统健全机制。 首先,国家政策文件精神与要求要落到实处。所谓落到实处,即既要在观念上领会贯彻政策文件的精神与要求,尽量减少政策传递带来的弱化效应,又要根据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现实,因地制宜制定更具操作性的政策和实施细则,并且付诸行动。简言之,地方性政策文本要实际,政策执行要实在。 其次,难点突破与机制完善要有改革创新思维。有效解决幼儿教师待遇问题,若仍靠老思路,还按老办法,可能效果不明显,甚至走不通。因此,要用改革创新的思维积极开拓新思路,探索新办法,特别是要深化幼儿园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制度。一方面,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另一方面,要研究政策,创新举措,有效缩小在编与非在编教师的待遇差距,逐步实现同工同酬。比如,如何根据不同性质的幼儿园制定具体的行之有效的执行办法,如何采取政府购买岗位等方式提高公办幼儿园编外教师工资待遇,这些问题的破解均无章可循,无法照搬,关键取决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勇于探索,积极创新。 再其次,着眼系统设计,重点在于建立并完善机制。幼儿园性质和类型较多,主要分为教育部门办园、其他部门办园、地方企业办园以及民办园等,故而幼儿教师待遇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各个层面的相互关系,需要进行系统设计,建立并完善符合不同性质幼儿园实际的待遇保障机制。幼儿教师待遇问题与教师补充机制、财政投入结构、编制核定标准等紧密相关,因而保障待遇必须要与上述多种要素形成合力才能有效解决。此外,幼儿教师待遇与教育、编制、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关系密切,需要理顺并健全有效的统筹协调机制。 幼儿教师待遇问题的有效解决,非一日之功,也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治本之举是必须以建立健全机制做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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