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如何落实《意见》?笔者从民国二十二年十月香山慈幼院印行的《香山慈幼院儿童劳动法》(以下简称“《儿劳法》”)中找到了一些思路。
《儿劳法》共18条,简简单单,但又实实在在,说清楚了该院儿童劳动的分类、内容、实施要求、考核激励手段等。概括起来,大概有以下三点:
一是“适”字。《儿劳法》第一条这样说:“本院小学及专工之学生年龄及十岁以上者,按照其身体之强弱而定工作之轻重,以发达其个性、本能及兴趣,为植将来择业乐业之基础。”也就是说,学校实施劳动教育要本着适度原则,根据学生不同的年龄与身体特点来确定“工作之轻重”;要适合学生的发展,促进学生兴趣爱好的培养;要适应学校及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劳动教育,提高广大中小学生的劳动素养,促进他们形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和积极的劳动态度,培养他们勤奋学习、自觉劳动、勇于创造的精神,为他们终身发展和人生幸福奠定基础”。这一点,对现在的孩子来说尤其重要。学校实施劳动教育,要切实关注未来,关注如何让孩子走上社会“择业乐业”。
二是“观”字。学校劳动教育的对象及实践者是学生,所以贯彻《意见》,推进劳动教育,学校一定要树立正确的“学生观”或者“儿童观”。要以学生为主,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自主选择、自主决定,就如《儿劳法》第八条所说,“儿童于两项劳动工作前,仿道尔顿卡片法,填具一星期表内愿为何项工作,呈由主管员按日分配工作场所及时刻,给予证券入场”。这样,劳动教育才体现出其育人的功能,培养学生的预判能力、选择能力和决定能力,这些对培养男孩子的阳刚之气尤其重要。当然,既然是劳动教育,体现正确的劳动观是首要的。让学生从小确立 “生活靠劳动创造,人生也靠劳动创造”,只有付出劳动、付出辛劳,才能有所收获的劳动观。香山慈幼园是这样做的,“凡手工劳动者(事务劳动者)均照计工授食法估算所作之工能值若干分之几,经主管员核定,按日开具款目单,令其签字,汇载工资簿中,每学期终清算付给”;“凡儿童每月之保育费于工作第一学期以内仍照常支给,第二学期则将保育费核度停止,以其个人工作所得之工资自行支付保育费等”。我想,这种有偿的劳动教育机制,虽然看起来有些功利,却培养了孩子劳有所获光荣,不劳而获可耻的意识,教育孩子想花钱必须自己去挣。当然,这样的劳动观不仅是学校教育需要培养的,也是每一个家庭需要切实关注。
三是“法”字。学校在贯彻落实《意见》时,可以制定一个实施办法,明确指向、目标与要求、考核与激励,将学校劳动教育制度化、规范化,以文本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学校文化的一部分。当然,还需要根据学生的年龄、身体特征和学校的实际资源开发系列劳动教育课程,编写教材。对此,香山慈幼院《儿劳法》明确说道,“本院儿童劳动分为两项:一、手工之劳动;二、事务之劳动。”“手工劳动种类如下:一、铁工;二、木工;三、陶工;四、化学工;五、染织工(织鞋、织布、织毛巾);六、鞋工;七、缝纫、挑花、刺绣;八、农作;九、家畜饲育;十、养蜂;十一、理发;十二、照相;十三、印刷(排印、石印、钉书);十四、养蚕。”“事务劳动种类如下:一、洒扫;二、擦门窗玻璃;三、洗衣;四、烹饪;五、电话;六、传达;七、缝补;八、修理;九、锄草;十、侍应(为师长侍候、使令、应对之类);十一、栽种;十二、灌溉;十三、记账;十四、购物;十五、抄写。”这样的分类让人颇觉合理。
苏霍姆林斯基曾说:“劳动是有神奇力量的民间教育学,给我们开辟了教育智慧的新源泉。这种源泉是书本教育理论所不知道的。我们深信,只有通过有汗水,有老茧和疲乏人的劳动,人的心灵才会变得敏感、温柔。通过劳动,人才具有用心灵去认识周围世界的能力。”所以,劳动教育需要在学校强化,在家庭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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